关于本科生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补充规定
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及应用,鼓励学生努力学习,现建议如下补充规定:
1、自2011级起,课程经重修后取得的成绩绩点,不参与推荐免试研究生排名、评优报奖排名;
2、自2010级起,学生加入辅修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,经本人申请可作为必修课程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。
3、本规定自颁布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教务处
2013年9月27日